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说“NO”!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公安县人民法院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加大对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付某某称,被申请人赵某某多次到其上班处无故吵闹,经人劝阻无果。付某某报警,警察对赵某某予以警告后,赵某某却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继续骚扰纠缠。赵某某还曾拿刀威胁付某某,说要砍死付某某及其家属,其行为严重影响付某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

裁判结果: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付某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机关出警及讯问被申请人赵某某视频资料、申请人付某某手机视频资料、微信信息截图,足以确认被申请人赵某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付某某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付某某及其亲属。

典型意义:该案保护令是公安县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地方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生效,标志着“法不入家门”的乡土理念已成为历史,“家庭暴力”一词有了道德与法律双重评价。


案例:吕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吕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刘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前,被刘某不停到吕某某住处、工作地及父母家中用刀、伸缩警棍、斧头进行打砸、恐吓,导致小孩无法正常上学,吕某某流离失所,本人及家人的心理、生活、工作遭受到严重影响,为保障自身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吕某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监控视频录像,足以确认被申请人刘某有实施暴力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吕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吕某某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吕某某及其亲属。

典型意义:落实《民法典》赋予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利。乡风俗语亦有云:好聚好散。自然人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因何而聚?应是一份双向奔赴的爱意。因何而散?决不因暴力、因恨而散。


落实《民法典》赋予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该案的关联案件为一起离婚纠纷,且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吕某某因不堪刘某所扰,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予以支持。后经承办法官数次释法说理,刘某真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离婚纠纷一案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刘某与吕某某“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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