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新罪名成立!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刑罚的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哪些情形之一才会被判处催收非法债务罪呢?
第一,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
第二,行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
第三,行为人如果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
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什么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
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说在有两个核心要件来进行统筹的考虑,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所以通过这个罪名里面我们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催收的债务是什么?
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准确更具体一些。
因为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区别。所以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
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话,那么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