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称怀孕后丈夫收到涉黄短信,法律怎么说?



“老婆哺乳期、孕期不方便。
来找……”
近日,
女演员周娇称,怀孕后
丈夫多次收到涉黄短信,
怀疑个人信息被泄漏一事,
发关注。
许多网友跟评称,
自己在孕期注册了一些母婴APP后,
也曾多次收到此类短信,
或被一些月嫂公司、
摄影公司所骚扰。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种现象?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谢连杰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于兴泉的专业解读!


 


发送涉黄信息该担何责?


 

于兴泉:发送涉黄信息的行为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要依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做区分:如果发送涉黄信息的行为人仅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发送涉黄信息的行为人基于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发送涉黄信息的行为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对象,则根据其所发送的涉黄信息内容、不同程度涉及不同刑事犯罪:若其所发送的涉黄信息内容仅为明显的招嫖信息,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若其发送的涉黄信息内容在招嫖信息的基础上,还包含了电子刊物、图片等淫秽信息,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其发送短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时,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谢连杰:利用手机群发涉黄信息,若以牟利为目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若手机群发涉黄信息,不以牟利为目的,但是传播涉黄信息达到四百件以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此外,如果群发的涉黄信息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发送者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运营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发送者发送了涉黄信息,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或制止,那么运营商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在此背景下,运营商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来防范这类信息的发送,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如何处罚?


 

谢连杰: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对此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惩伸向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从行政处罚来说,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从刑事处罚来说,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民事赔偿来说,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泄露信息的个人可以向泄露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损害赔偿,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网络时代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日益严峻的课题。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除了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还需进一步强化预防措施,筑牢公民信息的防火墙。比如,强化涉个人信息机构、组织的管理责任,增强技术保护。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防范意识,不随意填写、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应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或者邮箱、地址等有用信息,第一时间报警,只有织严织密全面守护的法网,才能有效避免公众遭受侵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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