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车库经营水产店十几年,楼上业主以生活受到影响为由要求搬走,法院怎么判?
这鱼是否还能卖下去?
不堪干扰,业主起诉要求楼下商家搬离
彭先生是某开放性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共有十几个车库,均被作为店面使用。
2007年,老高购买了彭先生楼下的两个车库,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后,经营一家水产店至今。
彭先生家的卧室位于水产店的正上方,而水产店全年无休,十几年来从早到晚持续不断的噪音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
近年来,彭先生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他认为车库原规划用途并非商用,老高未经小区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就擅自将车库用作经营性用房。水产店由冻品仓库逐渐演变成生鲜养殖、生杀批发,店内存放着易燃易爆的氧气罐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养鱼的废水也是直接倾倒在门口公共道路上和公共雨水管道中,卫生状况堪忧。
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后要求老高进行整改,老高也做出了一定的整改,但彭先生对此并不满意。
老高认为,小区一楼车库均是作为店面使用,当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将车库用于开设店面,水产店经依法注册且依法经营,未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处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来干预。并且水产店位于小区外围,排气通畅,同时也方便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彭先生也应尽到合理容忍义务。店内使用的氧气瓶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且规范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拆除水产设备恢复车库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老高虽然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多年,属于行政登记许可范围,但不能改变其行为欠缺合法性的事实。按照原有规划用途,用于水产店使用的车库是住宅配套设施,并非“商业”或“经营性用房”。
该案宣判后,老高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住改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住改商”即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住改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创业成本、活跃市场经济、方便社区生活,但经营行为可能会占用公共资源、增加物业管理成本、影响小区业主生活质量,引发纠纷。
但该条规定对业主“住改商”行为并未采取绝对禁止主义,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应选择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的商业类型,且在住宅商用之前,应征询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