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犯罪认定的难点分析
摘要:“自洗钱”行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从所谓“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自洗钱;行为人藏匿、转移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构成“自洗钱”;行为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场合,若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行为所能评价的范围时,不构成“自洗钱”;上游犯罪的本犯和下游犯罪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时,二人构成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钱”的共犯,但以上游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
关键词:自洗钱;掩饰;隐瞒;藏匿;转移;犯罪所得;共同犯罪
一、何谓“洗钱”?
二、上游犯罪人“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自洗钱?
三、藏匿犯罪所得的,是否构成“自洗钱”?
四、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场合,是否构成“自洗钱”?
五、“自洗钱”犯罪的主从犯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