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两个13岁的孩子经常往楼下扔玩具和杂物,上门讨说法家长却在袒护,我该怎样维权?


邻居小孩老往楼下扔东西
砸到人怎么行?
上门讨个说法吧
这一看不要紧
孩子十几岁,家长不理会
让人真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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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楼上的邻居有两个13岁的孩子,经常趴在窗台上向下投掷杂物,每次路过的时候都会往下扔小玩具、橡皮,抬头看就会躲起来。上楼去说,家长还袒护孩子,小孩说没有扔东西。但他们扔的东西不小,而且高空掷物也很危险,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A1:

建议你先联系物业调取公共视频,确认是否是这两位小孩所为。如果确是小孩所为,你可以与他们的监护人沟通,必要时,你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若你通过调取公共视频、证人目击等方式确定抛掷物品的是这两位13岁的小孩,由于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可以与其监护人沟通,要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制止孩子可能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你可以向物业反映小区内存在高空抛物的情况,要求物业采取措施,如及时出面劝诫制止、放置警示牌、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设备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对于高空抛掷物品的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在必要时你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如果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你可以与本栋楼的邻居沟通,阐明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及追责原则,说明再不共同查明并制止抛物者,将来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号召邻居与你一同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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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离婚之前,我和前夫以及他父母一起住,后来那个房子拆迁了,当时是按人头分的,一人分四十几平方米,但是拆迁分到的房子还没到手。现在我离婚了,对方说这房子属于我和前夫的婚前财产,我离婚了更拿不到补偿的房屋平方。请问是这样吗?我还可以按原来的分法拿到吗?

A2: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属尚不明确,对此进行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被拆迁房屋是你与前夫的共同财产,拆迁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来自双方的共同财产,该拆迁安置利益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拆迁取得的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进行分割,取得相应份额。
第二种情况,被拆迁房屋是前夫的婚前财产,你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情况,被拆迁房屋不在你或前夫任何一方的名下,是夫妻一方父母或其他家人的财产,你对该房屋同样不享有所有权。
在后两种情况下,你也并非一定不能获得拆迁利益。因为在拆迁认定各家庭成员所分份额时,不只认定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贡献,还需兼顾成员关系、实际需要等因素之比重进行综合衡量。你与前夫及家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时,按照人口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你作为被拆迁的安置人口,获得了拆迁分配的房屋平方指标,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这显示,你享有一定的拆迁利益。离婚时应考虑你与前夫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便于分割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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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平时因为马上要出门,所以会把要丢的垃圾暂时放在家门口,出门的时候顺便带下去。但我最近发现,我家门口总是出现陌生的垃圾袋,丢在家门口很臭,非常烦人。我怀疑是邻居丢的,但我不知道具体是谁,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A3:

首先,楼道不能堆放垃圾,建议你把垃圾从家里直接带到楼下。可能是因为你平时的放置,导致邻居以为此处可以堆放垃圾。
同时,你应该确认侵权人,并与侵权人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沟通不成的情况下,你可以联系物业、居委会进行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可以先与邻居沟通并通过物业调取公共视频,确认垃圾是否是邻居所扔。如果确为邻居所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议你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与邻居进行沟通,尽量使其改正该行为。
如果确是邻居所扔且沟通不成,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你可以请求物业、业主大会或居委会行使其管理职责,敦促邻居改正该行为。
若问题仍未解决,你可以收集调查所得的邻居将垃圾丢到门口的照片、物业公共视频等作为证据,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如果你调查后发现不是邻居所为,你可以要求物业帮助查看公共视频,确定具体侵权人后按照上述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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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先签完合同给公司签名盖章,等公司签好返还给我时,合同上面已经把写15天工作日申请离职时间划掉了,私自用笔改成1个月然后在上面盖章给我。这份合同算是有效还是部分有效呢?
A4:
你签署的合同部分有效,公司擅自修改的合同条款无效。
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申请离职时间的条款被公司擅自修改,双方对此没有形成合意,公司单方面修改不发生合同上的效力,即使签字盖章,该条款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条款无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对于合同其他条款,你与公司形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同其他条款有效。
建议你先与公司进行沟通,若沟通不成,且你认为通过司法手段确认这一日期具有必要性,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合同该条款无效。如果你拥有公司擅自更改合同的证据,例如公司人力将初始合同(写明15日)电子版发给你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双方沟通的记录、你发回公司你已签字的电子版合同扫描件(未被修改)的记录等,可以提前准备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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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本人认定了十级工伤,因公司未按照本人的实际应发工资足额缴纳五险一金,而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五险,导致本人仅获得工伤保险按照社平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怎样举证证明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怎样让公司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A5:

你可以查阅工伤保险缴费记录,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应得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要求公司承担差额。建议你先与公司进行沟通,沟通不成再考虑劳动仲裁或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你的工资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为你缴纳工伤保险。有些省市会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发生工伤的职工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的十级伤残职工应享受为数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你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去社会保险部门查询工伤保险缴费记录,若缴费记录载明的缴费基数明显与你本人月平均工资水平不符,则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未为你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议你先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这一差额。如果协商不成,你需要准备好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部门查询的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等,并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对裁决结果不服,你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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