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刑事案件,为什么说保证结果的人是忽悠?
很多律师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律师您对我的案子有几成把握啊?
能不能保证结果啊?
笔者曾换位思考,当事人身处刑事追诉困境当中,自然是迫切地希望有靠谱、专业的律师为其排忧解难。当事人有可能是出于试探的目的,通过询问律师是否能保证结果,可以判断律师对案件是否有足够的信心和把握;如果律师不保证结果,当事人也许就认为这名律师对案件没有把握,不能胜任他的委托,转而寻找其他能保证结果的律师。
表面上看来,这种测试似乎合情合理,并认为保证结果的律师靠谱;
但是生活的经验不能代替法律的逻辑,司法性质及司法规律决定:
保证结果的人反而是忽悠
为什么呢?
第一,这是行业规律所决定的
我们就不妨检索一下关于规范律师不得作出虚假承诺的相关条文: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 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的第二节明确规定“禁止虚假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全国人大、司法部及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办案人员认知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办案人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等等。
由此可见:律师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从而做出保证结果的行为,首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对自己不可知、不可控的因素敢于承诺,自然属于虚假承诺的行为;其次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还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这是行业性质所决定的
很多人对律师行业不了解,这并不奇怪,毕竟很多人一辈子都难遇一次官司,也就不会到律所找律师介入诉讼。但是,绝大部分人对医生行业是有一定的了解的,毕竟没有人一辈子不会到医院找医生看病。但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举一个医生诊治的例子,也许读者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律师不会保证结果了。
一个患者的家属找到了医生,在医生询问之下简单地说了一下患者的病情后,就问到“医生,您对治好我家人的病有几成把握啊”。且不论这位家属了不了解、有没有隐瞒患者真实的病情,医生连患者都没见过、也没有对患者体检过,就对家属拍着胸口打包票保证能治好,作为一个有理性思考判断能力的人,你敢相信这位医生的保证吗?
同样道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来咨询时问律师对案件有多大把握,一个律师既没有到看守所会见过当事人,也没有与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更没有看到过全部案卷材料,如果仅通过几句简单的咨询就给你打包票、保证案件的结果,作为一个有理性思考判断能力的人,你敢相信这位律师的保证吗?
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当事人认为律师不保证案件结果等于对案件没有把握,其实是最大的误解;刑事案件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权力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对垒,经过的办案部门多,各方面要求严格,又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即便是办案人员也无法保证结果;不保证案件结果恰恰体现了一名律师对当事人诚实信用、严谨负责的表现。
在当今的社会中,很多人会认为保证结果的律师才靠谱,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心里想听、喜欢听到律师口中说出的所谓结果,而恰好又找到了一位擅于忽悠的律师,这位律师投其所好地暂时满足了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但是对自己不可知、不可控甚至动态变化的因素都敢于虚假承诺的律师,直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律师靠谱性何在?
再细想,实务中会保证结果的律师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无知型,因为无知者无畏,这样的律师往往是不通晓法律规范、不了解实务现状、不在乎职业道德。若将事关自己生命、自由、财产的刑事案件委托这样“不专业、不了解、不道德”的三不律师进行辩护,我们不禁问道:当事人您放心吗?
第二种就是忽悠型,这种律师往往声称委托他一定可以实现无罪、或者将当事人“取保出来”,又或者称可以通过与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关系运作,很快就能将案件“搞定”,从而骗取当事人高昂的费用。事实证明,忽悠型律师承诺的结果就是一张空头支票,赌的是极低的概率,案件结果往往向最坏的方向发展,即便极少数往好的方面发展,那也是办案人员依法办事的结果,与其介入没有一丝一毫的因果关系。如此忽悠、不负责任的律师,当事人你还敢信任吗?
综上所述,当事人委托“保证结果”的律师介入案件,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这样的律师往往缺乏专业辩护功底、缺乏律师职业道德,不能以事实、证据、法律为依据,去据法力争、据理力争,甚至会不加选择地直接进行“妥协投降”式的有罪辩护或进行“隔靴搔痒”式的无罪辩护;就好比一个“庸医”不懂医术,却对病人一通“乱治”,结果可想而知。
等当事人醒悟过来的时候,却发现案件已经“烂尾”了,当事人才想到找专业律师去“力挽狂澜”,但为时已晚。
不保证结果,又如何找对专业的律师?
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捷径可走,别无其他更佳选择。如何才是专业、尽责的律师(具体可网搜笔者《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如何请对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两文),这里面的学问博大精深,需要有眼光的当事人才能精准发现。
好的结果不是保证、承诺出来的,而是通过尽责、专业的律师努力争取出来的。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